辞职不发当月工资劳动局称违法 | 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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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://www.sina.com.cn 2006年04月17日00:30 重庆晚报 | |||||||||
因主动提出辞职,公司不但不结算当月的工资,也不退还入职时所交的1000元违约押金。日前,市民夏女士无奈打进本报热线反映。 夏女士介绍,她于2005年10月应聘到“足宝宝”保健坊做洗脚技师。当时她缴纳了1000元的违约押金,并签署一份为期半年的用工合同。上注明合同期未到如夏女士单方解除合同,公司将不结算工资也不退还违约金。尽管觉得不合理,但她还是签了合同。今年3月,
11日中午,记者陪同夏女士来到该保健坊。一位姓巫的负责人称,他们当时签署的用工合同是双方同意了的,而他们也只有通过收取违约金及不结算工资等,才能约束员工,并无不合理。 随后,记者将此事向渝中区劳动局反映,监察科一冯姓工作人员表示,该合同中不予结算工资与《劳动法》相抵触,当事人可去投诉登记,调查属实后将责令其结算应得的工资。但《劳动法》中并无对违约金进行约束,当事人可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,要求公司退还违约金。 见习记者任文劼 相关专题:法治新闻 |